一. 根据市人民政府《东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若干规定》(东府[1992]41号和市府办《关于购买商品房入户问题的复函》(东府办第{1996}127号)有关购房入户的精神,是指在1995年8月18日前已办理房地产立项手续的商品房,入户者必须系购房者的直系亲属或近属。凡今后将房子(已办理过申请入户的)转让给外省,市人的,一律不再办理入户。
二. 购买商品房所需材料
1. 入户人书面申请书(用A4纸写或打印并到塘厦居民委会加意见);
2. 入户人与购房人身份证。户口薄及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局出具);
3. 十六岁以下需提供出生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4. 《房屋所有权证》(并到墉厦地税分局买印花税)
5. 《东莞市房屋交易鉴证证明书》(交易日期在2001年10月9日之前的2003年年底截止申请;之后的照常申请,但面积不到80平方的金额需达15万元,而面积超过80平方的金额无限制);
6. 《市建委批准的立项批文》,《东莞市商品房建设准建证》;
7. 工作单位证明;
8. 凡到结婚年龄的适龄妇女要户口所属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并附带上环证或结扎证,若违反计划生育须提供镇(区)行政处罚或计生办经济处罚证明。
9. 入户人已到结婚年龄要出具结婚证或未婚证。
10.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有无违法犯罪,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证明。
三. 经批准同意迁入的,申请人可到市公安分局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
在地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入户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准迁证》工本费4元及《户口薄》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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